我国刑法源远流长,已有多年的历史,先秦典籍中不乏记载。
秦、汉时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史记·秦本纪》说:“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后汉书·杨终传》亦说:“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可见夷三族首创于秦代之刑名。
自汉取代秦后,汉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时,有夷三族之令。至高后元年(西元前年),鉴于该刑之残酷而加以废除。其后发生新垣平之叛乱。为惩治叛徒,不得不恢复三族之诛。
汉初,彭越、韩信等诸名将受夷三族之刑。三族之范围,因时代不同,说法不一。《仪礼·士婚礼》注说:“三族限于同宗之久昆弟、己见弟及子昆弟。”
《史记·秦本纪》张晏注则谓:“父、兄弟及妻子。”《史记·秦本纪》如淳注则谓:”父族、母族及妻族。“《汉书·刑法志》之夷三族,乃依据张晏注之见解:”孝文元年,诏丞相、大尉、御史,今犯法者己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勿取。至于当三族之人,依刑法志,先黥、劓、斩左右趾、答杀之;其后,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之人,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春秋时期,郑晋等国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称之为“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后来邓析又用竹简造刑法书,称为“竹刑”。
《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
封建社会实行残酷的株连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灭“九族”,即“株连九族”。夷三族和九族有莫大的关系,被夷三族比较出名的有韩信。韩信一生战功无数,自恃功高,把吕后不看在眼里,女后多次让刘邦杀韩信。公元前年,刘邦病危,吕后以谋反之名诛杀韩信,夷韩信三族。
包括父族,母族,妻族!具体来说就是父系的九族,母系的九族,以及妻子的九族。严格来说,诛三族中的仅一个父族就可以概括大部分的诛九族中的九族成员。可见,被诛了十族的方孝孺也没有被诛三族的韩信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