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年),身为齐太仓令的大医学家淳于意被诏狱逮押京城长安判以肉刑,对其为何人所告,是何罪名,为何由中央朝廷审理,司马迁在《史记·仓公列传》(简称《仓公传》)中语焉不详。
对此,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推进了对淳于意的研究和认知。但这些观点多出于对《仓公传》文本的误解,因而有必要结合《仓公传》文本作进一步的探讨和考证。
一、状告淳于意者未必是齐、吴、赵三家
诸侯司马迁在《仓公列传》中说,淳于意“或不为人治病,病家多怨之者”,遂有“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这个上书状告淳于意的人是谁,司马迁没有言明,而因中医史学者对文本的理解不同也就有了不同的说法。
医史学家范行准在《中国医学史略》中认为,狱案是齐文王家族将文王之死归罪于淳于意不给齐王治病而上书诬告所致,李穆南在其主编的《光耀世界的科学大家》中承袭此说。
而何爱华在《淳于意生平事迹辨证》中则认为,因淳于意不赴吴王濞和赵王遂所召而被他们上书控告,遂成“千古一大冤案”。
根据《仓公传》的上下文义,淳于意被诏令逮至长安是因为其不为人治病而为病家所告。但病家未必是文王家族,亦不一定是吴王濞和赵王遂。
从淳于意答诏问提及的25个诊籍来看,其所诊治的多为诸侯王大臣和齐国的大小官员,以及王室和后宫的家人和外戚,淳于意为这些诸侯权宦提供了很好的医疗服务,他们不会因淳于意“或不为人治病”而告之。
另据《仓公传》,汉文帝曾诏问淳于意“诸侯王大臣有尝问意者不,及文王病时不求意诊治,何故”,若齐王家族和吴、赵二王曾向文帝控告过淳于意,文帝在诏问之前当已知“诸侯王大臣有尝问意”者。
从“文王病时不求意诊治”之言来看,文帝当知道不是淳于意不给齐文王看病,而是齐文王压根儿就没有向淳于意寻医问诊。文帝疑惑的是,淳于意医技高明,为何齐王不找他诊病,于是才诏问淳于意是否“知文王所以得病不起之状”。
作为诏狱的最高定谳者,文帝的上述三问,语序逻辑清晰,语简义明,当非明知故问,说明齐、吴、赵三王不可能是淳于意狱案的主诉者,淳于意入狱并非他们所告。
二、淳于意所犯为擅离职守罪
淳于意是因被人上书举报而获罪,举报的内容是什么,即淳于意究竟犯了什么罪,司马迁在《史记》中没有明确记载。
1.淳于意所犯何罪还有待商榷
近年有学者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或根据缇萦给文帝的上书中有“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之语,认为“死者”是指被淳于意误诊或失诊而亡的病人,“刑者”指的是淳于意。
前者之死是后者获刑之因,淳于意获罪可能与他的失诊和误诊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死亡有关。
或根据淳于意答文帝诏问中“臣意家贫,欲为人治病……身居阳虚侯国,因事侯”一段话,证之汉代“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及司马迁谓淳于意“匿迹自隐而当刑”,认为淳于意私自转移户口,违反了汉代的户籍法。
上述两种观点看似合理,但都有可商榷之处。前者可说是出于对缇萦语意的误解。
2.缇萦上书为父亲辩护
缇萦上书汉文帝意在为其父辩护,她说“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无非是说犯罪者无论处死刑还是肉刑,一旦施行,处死者不可再生。
而刑余之人也无法回归社会像以往一样正常生活,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无路可走。
论者把缇萦上书中的“死者”与“刑者”释为病亡患者和淳于意,实属牵强。诏狱虽然是因病家所告引起,但上告的内容并不一定与“不为人治病”或把病人治死有关。
至于说淳于意违反了汉代的户籍法,则是没有正确理解淳于意上述言论的本意。要对这段文字作出正确解释,关键是要搞清楚淳于意所说的“诚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数左右”这两句话中,“吏”是何指、“名数”又是何指。
缇萦上书意在为其父辩护,她强调,“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则告状者所告之事当与淳于意“为吏”即任齐太仓长有密切关系,淳于意所”恐”之“吏”,当是指他所任的太仓长这个职事而非指国家政府机关或官员。
裴骃《史记集解》在注解“诚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时引“徐广曰:时诸侯得自拜除吏”,意为诸侯国可以自行任命官吏,言外之意,淳于意的太仓长职任是齐国自行任命的。
显然,淳于意此处所言之“吏”,系指“太仓长”这个吏职而言。而至于“名数”,有时又称“名籍”,一般认为指的就是户籍。
但名数不只有户籍一项指义,汉简中有很多关于名籍的简文,这些有关名籍的简文所记载的就不全是户籍制度。
如“吏受奉名籍”“赐劳名籍”“吏卒到职名籍”“衣物名籍”“驿马名籍”“廪名籍”等,都是各种各类的名册与报表,而与户籍制度无关。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名数涵盖了以人、物、制度的名称与数量为内容建立的各种簿籍”,不但人有名称和数量,物亦有名称和数量,管理机构要掌握人财物,也必须辨其名称和数量。
仓库是国家收藏谷物之所,其管理有严格的规定,对仓储数量、品种、出入、经手人、核验等项都要详细记录,载之簿籍。
淳于意所说“移名数左右”的“名数”,当是指管理太仓财物的簿籍而言,管理簿籍是仓长的职责,所以张守节《史记正义》注云,“以名籍属左右之人”,也就是把职事交由身边其他人办理,而户籍则是无法托付于他人的。
通过语义释读和语序的逻辑来看,淳于意所要表达的意思应是,狱案发生之前,淳于意在齐国任太仓令,他想出去行医以纾家贫,却又顾虑职事缠身,于是便把原本属于自己的职事交由同僚去打理,自己则“出行游国中”,拜师学医,为人治病。
汉代律文严禁官吏“私去署”,即未经许可擅离职守,违者往往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淳于意有时“或不为人治病”,这不免使患者家属心理失衡,积怨在心,而淳于意擅离职守的行为,恰好给“怨之”者提供了口实,结果被人上告。
缇萦上书为其父辩护,在强调淳于意为官清廉公正的同时,也承认其父“今坐法当刑”,说明淳于意狱案确实与他的太仓长职任有关。
淳于意“移名数左右”而“出行游国中”,犯了“私去署”即擅离职守罪,被逮入狱是罪当其刑,而不是所谓被病家诬告造成的冤案。
三、淳于意被“诏狱逮徙系长安”符合汉代法律
淳于意为诸侯国官吏而非汉王朝的官员。有研究者认为,在汉初“郡国并行”的体制下,诸侯王国有管理权和司法权。淳于意作为齐的吏、民,若违法犯案,当在王国内由王国执法机构处置。
诸侯王拥有封国内案件的终审权威,无须汉廷介入,但结果却是被“诏狱逮徙系长安”,这种非正常情形,或与济北王刘兴居谋反有关,或是因淳于意私通诸侯,或认为是汉文帝利用淳于意案件介入齐国司法,作为打击削弱诸侯国权力的一种手段。
以上说法都各有道理。但若从文献记载来看,汉中央王朝对郡国粮仓官员未必没有管理权。西汉初沿袭秦朝的职官制度在中央设置治粟内史,汉武帝时改称大司农。
《汉书·百宫公卿表》载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又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
由此可以看出,大司农的管理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两部分。从隶属上看,各郡国诸仓的官员长丞统通由大司农管理,这与“郡国并行”的体制并不矛盾。
“齐太仓”是诸侯国仓,其长丞职务犯罪,是在仓储官员管理体制内发生的,中央大司农有权过问并上报朝廷追究其法律责任。
汉代中央政府对郡国诸仓官员职务犯罪有司法权,淳于意被“诏狱逮徙系长安”,虽然不排除汉文帝有利用淳于意案打击和削弱诸侯国势力的企图,但合乎汉代的法理,无须过度解读。
四、结论
淳于意狱事是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一个因医患关系不睦而引起的狱案。身为齐太仓长的淳于意,为解家贫,把太仓长的职责托付给同僚,自己巡游于诸侯国中习医行医,违反了汉代严禁官吏“私去署”的律文。
在为人治病的过程中因没能处理好医患关系,患者抓住他擅离职守的把柄,将他告上官府,结果被诏令逮送京师长安。而上告者既非齐、吴、赵三王家族,所告之言也非捏造、诬告之语。
淳于意犯了擅离职守罪,汉朝中央政府对郡国仓储官员具有管理权,所以其幼女缇萦上书文帝,在为其辩护的同时也直言不讳地说他“坐法当刑”。淳于意狱事并不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是历史“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