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金壁重于泰山轻于鸿毛指分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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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司马迁传》:“人固有一死,死有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传统解释是:人死的分量、价值,有比泰山还重的,也有比鸿毛还轻的,因用在何处而不同。强调死的分量、价值,此为通说。

司马迁塑像

近年来有文章认为此说误:

这里所说的重与轻,绝不是分指死的意义的大小有无,而只是对各不同作用、价值和意义的死这一行为本身所持的态度。

它的原意是说:人生于世,本来都有一死,但有的时候,有的情况下,要把死看得很重。比如面临那种没有价值、没有意义、糊里糊涂的死的时候,要认识到生命是宝贵的,对死要看得比泰山还重,切不可盲目轻生。反之,有的时候,有的情况下,则应把死看得很轻。比如勇夫殉国,志士死节,在舍生取义的时候,就应该视死如归,把死看得比鸿毛还轻。(王同策《“重于泰山”“轻于鸿毛”究何所指?》——《史学集刊》年第2期)

这种观点或表述为“在不值得为一种大义去死时,则不应当轻易赴死,要把死这件事看得重,要像泰山那样重。而符合大义去死时,则义无反顾,把死看得如鸿毛一样轻。”并以“珍视生命,重于泰山;慷慨赴死,轻于鸿毛”数句概括“人固有一死,死有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的含义(王瑞来《司马迁“泰山鸿毛”的另一种解释》——原载《澎湃私家历史》)。强调对死的看法、态度,此为另一说。

另一说,王同策文谓已见于元张养浩《风宪忠告·全节》:“人之有死,犹昼之必夜,暑之必寒,古今常理,不足深讳。第为子死于孝,为臣死于忠,则其为死也大,身虽没而名不没焉。太史公谓死有重于泰山,有轻于鸿毛。非其义则不死,所以重于泰山也。如其义,则一切无所顾,所谓轻于鸿毛也。”

张养浩墓

《文选·报任安书》六臣注张铣亦曰:“人生必有一死,若生不值明君,不以义相及,则命重于泰山;若遇明君,临之以义,命则轻如鴻毛,故死则一也,用之所归趣殊矣。”

谓《文选》李注“《燕丹子》荆轲谓太子曰:‘烈士之节,死有重于泰山,有轻于鸿毛者,但问用之所在耳’”与《报任安书》中的话相同。

并谓《燕丹子》借燕丹之口所说“大夫所耻,耻受辱以生于世也;贞女所羞,羞见劫以亏其节也。故有刎喉不顾,据鼎不避者,斯其乐死而忘生哉?其心有所守也”与上列李善引为注文者意义吻合,均从理论上侧重说明死而有当,即赴之如归,视之轻于鴻毛。他引《报任安书》文字,证明己之观点。

文末引章学诚《文史通义知难》语“读其书,知其言,知其所以为言而已矣。读其书者天下比比矣,知其言者千不得百焉,知其所以为言者百不得一焉。然而天下皆曰:‘我能读其书,知其所以言矣。’此士之难也”,以明其为“知其言,知其所以为言”者。

笔者则以为,司马迁语与《燕丹子》荆轲谓太子语语意固同,而张铣与张养浩语,是对司马迁与《燕丹子》荆轲语之曲解、误解。理由如下:

首先,从表达特点来说,司马迁语一向明白顺畅、直截了当。

四部备要本《燕丹子》

此语与《燕丹子》荆轲语意略同,皆说人死之分量、价值或重或轻,只看因何而死,常人一看便晓。岂若张铣所谓“若生不值明君,不以义相及……若遇明君,临之以义”、张养浩所谓“非其义则不死……如其义,则一切无所顾”,乃至王同策语之迂回曲折,其非“增字解经”,反致误会乎?

况张养浩已言“第为子死于孝,为臣死于忠,则其为死也大,身虽没而名不没焉”,此即太史公所谓“死有重于泰山”者,反之则为“有轻于鸿毛”者:语意如是而足,又缘何赘以“非其义则不死,所以重于泰山也;如其义,则一切无所顾,所谓轻于鸿毛也”?不为蛇足乎?

其次,通说切合此语在《报任安书》中上下文意,而如二张所解,则违拗其文意。此语上文为:

仆之先非有剖符丹书之功;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倡优畜之,流俗之所轻也。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特以为智穷罪极,不能自免,卒就死耳。何也?素所自树立使然也。

是说自己经历平庸,身份卑贱,为君王及世所轻,如“伏法受诛”,便一文不值,而为世人所嗤,故不能轻易就死。从而引出己之生死观“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照应“轻于鸿毛”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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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则述己所遭受者乃奇耻大辱,己又非顾念父母、兄弟、妻子者,“亦颇识去就之分”,且“臧获婢妾犹能引决”,况我之不得已乎?以明己非恋生怕死,但忍辱负重而不轻易自尽,是因“恨私心有所不尽,鄙陋没世,而文采不表于后”,而死“轻于鸿毛”。此己之所弃,并非说“珍视生命,重于泰山”。

继而司马迁正面阐述,欲如古“倜傥非常之人”:“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

师圣贤而发愤,垂空文以自见,著奇书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藏之名山,传之其人,通邑大都”,则己“偿前辱之责,虽万被戮,岂有悔哉”!此照应“重于泰山”句。谓此己之所趋;而非说“慷慨赴死,轻于鸿毛”。

再次,任简他书“重于泰山”“轻于鸿毛”例,以“分量、价值”之通说解之则恰切晓畅,以“看法、态度”之另一说释之则缴绕难通:

朱非书《报任安书》

1.三国魏曹植《黄初六年令》:“身轻于鸿毛,而谤重于泰山。”(身极轻,谤极重)

2.唐白居易《汉将李陵论》:“呜呼!予闻之古人云:‘人各有一死,死或重于泰山,生或轻于鸿毛。’若死重于义,则视之如泰山也;若义重于死,则视之如鸿毛也。故非其义,君子不轻其生;得其所,君子不爱其死。惜哉,陵之不死也!失君子之道焉。”(于义当死,则不惜其死,视死如泰山;于义不当死,则不轻其生。惜陵不死,其生如鸿毛)

3.宋李纲《与赵相公第十二书》:“夫为守圉捍牧之臣,而死城郭封疆,此固常理。然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方其平时请于朝者,无不从也;所以为守之之具者,无不备也:不能则继之以死,宜其有鸿毛之轻。”(守御条件皆备而失守,是守臣无能或怯懦,故其死轻于鸿毛)

4.宋欧阳澈《欧阳修撰集》卷七:“呜呼!东澈虽诬死,至今犹有荣耀;汪黄虽茍生,人到于今诛之不已。故虽以东澈之死,岂易汪黄之生哉!古人有言:‘生有轻于鸿毛,死有重于泰山。’其斯之谓欤?”(东澈死重于泰山,汪黄生轻于鸿毛。故不以东澈之死,易汪黄之生) 

5.宋真德秀《西山读书记·处死生》:“太史公曰:‘死有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程子曰:“感慨杀身者易,从容就义者难。”(感慨杀身者易,死轻于鸿毛;从容就义者难,死重于泰山)

6.宋王称《东都事略》卷二十三:“太祖怒,命以檛击之。融大呼曰:‘大丈夫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今之死正得其死所!’”(“今之死正得其死所”,以“重于泰山”也)

7.明李贤《周是修先生哀辞》:“呜呼!义重于泰山兮,何一命之可留!彼龃龉之偷生兮,其视此宁不为之含羞?”(义重于泰山,故周先生不留命;而偷生者为之羞)

8.明李化龙《祭房、张二将文》:“呜呼!二将军之死也,经岁于今矣!人亦有言:‘死有重于泰山,有轻于鸿毛。’如二将军之死,轻耶,重耶?”(问二将军之死,重于泰山耶,轻于鸿毛耶)

司马迁墓祠

可证另一说误。

究持另一说者误解之源,愚以为略有五焉:

一则盖因好奇。

晋陶潜诗云:“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太史公此文固奇,然奇于文义而不奇于语义、语法:“或重于泰山”即“有的死比泰山重”,“或轻于鸿毛”即“有的死比鸿毛轻”:

依常法理解顺畅可通者,当用常法;既说不清为何“‘重’与‘轻’,绝不是分指死的意义的大小有无”,又何必舍近求远,避易就难,弃简洁平实之说而取迂险之论,硬释为“有的时候,有的情况下,要把死看得很重”“有的时候,有的情况下,应把死看得很轻”,乃至还须加许多文字,方得出与简洁、顺畅之通说“截然相反”之结论?

恐求之过深,惊世骇俗,反致误解耳。不闻刘勰《文心雕龙·情采》“是以联辞结采,将欲明理,采滥辞诡,则心理愈翳。固知翠纶桂饵,反所以失鱼”之论乎?

明王延喆刻本《史记集解序》

二则由未详味太史公《报任安书》篇章布局,而不明其文意脉络:此文叙及李陵,为引出自己受辱之缘由;言己受辱之深,为强调自己忍辱不死之原因——不作轻于鸿毛之死;继而举文王、仲尼、左丘明等圣贤著述以传世之功,以明己忍辱不死之目的——完成《史记》之伟业,而死重泰山,永垂不朽。王同策先生于文义则多所误解:

如“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定计于鲜也”,是说通常之士,宁可决计自杀,而不受牢狱之辱,以其将粗暴挫伤士人之气节情操,亦以明己受辱之深。而王文释为“说自己身为士子,受辱远不需至此,而早应死节,视死轻于鸿毛,理义昭著”,违背太史公之意。

又,“且西伯,伯也,拘于羑里;李斯,相也,具于五刑,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面称孤,系狱抵罪;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请室;魏其,大将也,衣赭衣,关三木;季布为朱家钳奴;灌夫受辱于居室。此人皆身至王侯将相,声闻邻国,及罪至罔加,不能引决自裁,在尘埃之中。古今一体,安在其不辱也”一段,本说多少名重天下之王侯将相,尚且受辱,今我之受辱,又何足为奇。

王文却谓“下面又紧举九个‘身至王侯将相,声闻邻国’的名人‘及罪至罔加,不能引决自裁,在尘埃之中’的例证,而得出‘人不能早自裁绳墨之外,以稍陵迟,至于鞭箠之间,乃欲引节,斯不亦远乎’的看法”——是误将司马迁另一层说理(士人不能在受法律制裁之前自杀,受辱之后再自杀则为时已晚)误作上一层说理之结论(其结论本为“古今一体,安在其不辱也”)。

谭嗣同节录《史记·张丞相列传》

又,“古人所以重施刑于大夫者,殆为此也”,接上文“人不能早自裁绳墨之外,以稍陵迟,至于鞭箠之间,乃欲引节,斯不亦远乎”,是谓“士”有气节、尊严,不可轻易折辱之。而王同策文谓此为“再斥有的人之不能赴死如鸿毛之轻”:复违司马迁本意。

况此曰“再斥”,其“一斥”又斥谁何?推王文之意,乃其所谓“九个‘身至王侯将相,声闻邻国’的名人,‘及罪至罔加,不能引决自裁’”。

而此九“名人”中,为首即西伯,即司马迁下文赞美“拘而演《周易》”之周文王;“季布为朱家钳奴”,忍辱而后有为,亦当在司马迁仰慕之列:又安能“斥”为“不能赴死如鸿毛之轻”者乎?

又,“假令仆伏法受诛”,王文谓“这里的‘伏法受诛’是指因获罪而引决自裁,说这样自杀而死是无意义的,……因而要看重死,不能死”,即其所谓“视死重于泰山”(须说明者,“伏法受诛”非“引决自裁”,乃以“诬上”罪被杀。司马迁为不死,请求以腐刑代之);继而又“说自己受辱已属至极,而大夫蒙辱死节乃天经地义的事,所以他既早已深明其理,又勇于付诸实行。

就死而言,则既无父母牵累,绝轻妻子顾念,都是在于说明自己早经悟彻,义理置前,已识所归,视死轻于鸿毛”云云——请问,此前后两说是否自相矛盾?太史公岂能出此矛盾之论乎?

连环画《司马迁》

又,王文说太史公“就其自身方方面面来说,为了蒙冤受辱,为了大夫不刑,为了义理所趋,为了烈士死节,均只自杀一途,断无生活之理,而自己早已视死如归,置之如鸿毛之轻”“千万条理由都该取义死节”,“而在迂回反复,起伏跌宕地论述之后,终于作出了自己不死理由的回答”——似乎司马迁经一番循环往复之“思想斗争”方改变初心(欲自杀而否)。实际太史公自始至终绝无“欲自杀”之念。

此正明王先生误解文意:太史公明说,即使蒙受奇耻大辱,亦“隐忍苟活,幽于粪土之中而不辞”,因受辱而死,败坏大事,则轻于鸿毛。王文却谓“而大夫蒙辱死节乃天经地义的事”,太史公“深明其理,又勇于付诸实行”,“视死轻于鸿毛”——不皆与太史公“私心剌谬”乎?

故知说者未明刘勰《文心雕龙·镕裁》“篇章户牖,左右相瞰。权衡损益,斟酌浓淡”之理:作文当如是,解文亦何当不如是哉?

三则以未解司马迁语“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指“士”之两种“死”法:“人”非指匪人,亦不含“臧获婢妾”等非常人(《燕丹子》“烈士之节”、《东都事略》“大丈夫死”、李纲文“夫为守圉捍牧之臣”,皆可证之)。

司马迁《报任安书》重点阐述者,便是己决计摒弃“早自裁绳墨之外”或“至于鞭箠之间,乃欲引节”之念、“激于义理”而不愿受辱苟活之浅陋心理,以为如彼之死,乃“轻于鸿毛”;而欲效法前贤,完成传世著作而死,则“重于泰山”。

《燕丹子·西京杂记》

故将其语译为“人生于世,本来都有一死”,虽不必为误,但应“心知其意”:此“人”非指一切人。同理,《为人民服务》文将此语讲成“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王瑞来文引),分“人”为“革命者”与“反动分子”,乃现代人之发挥,亦不合司马迁语本意。

观清瞿其美《粤游见闻》载明末多人死清之事:“死有重于泰山者,张司马(兵部尚书张国维,不屈自杀)辈是也;死有轻于鸿毛者,方国安(总兵,先抗清,后降清被杀)辈是也;有死非所贵者,仍氏甘为忠臣,其何光少康之烈耶!更有死不尽其辜者,马士英(兵部尚书,被目为奸臣,降清被杀)、阮大铖(兵部尚书,降清,病死于随清军攻打仙霞关途中)非耶?”不以“死有轻于鸿毛”许“死不尽其辜”(死有余辜)者,是犹司马迁之遗意欤?

四则缘未解《燕丹子》荆轲“烈士之节”语意。

此语所在之段如下:

清光绪元年湖北崇文书局刊本《燕丹子》

后日,轲从容曰:“轲侍太子,三年于斯矣,而太子遇轲甚厚,黄金投龟,千里马肝,姬人好手盛以玉盘。凡庸人当之,犹尚乐出尺寸之长,当犬马之用。今轲常侍君子之侧,闻烈士之节,死有重于太山,有轻于鸿毛者,但问用之所在耳。太子幸教之。”

太子敛袂,正色而言曰:“丹尝游秦,秦遇丹不道,丹耻与之俱生。今荊君不以丹不肖,降辱小国。今丹以社稷干长者,不知所谓。”轲曰:“今天下强国莫强于秦。今太子力不能威诸侯,诸侯未肯为太子用也。太子率燕国之众而当之,犹使羊将狼,使狼追虎耳。”(《燕丹子》卷下)

荆轲之意,谓太子于我恩重如山,愿以死相报。但壮烈之士死节,“有重于太山,有轻于鸿毛者”,只看为何事而死,请太子教导。

而太子丹不明其意,先言己受辱于秦,耻与之俱生;虽又“以社稷干长者”,却“不知所谓”(“所谓”者,何谓也):说明其不知死有大小节之分。

荆轲本知太子丹之见地浅陋而胸襟狭隘,故有前问;后见其果然如此,便喻其不当令我为报君受辱之私仇而死,如彼则“轻于鸿毛”(荆轲固未语此,然其意乃在不言中);而当令我为除强秦吞并天下诸侯之威胁而死,如此则“重于太山”——果明《燕丹子》荆轲语意,亦不至误解荆轲语为“为正义而死,就不把死当做一回事,而看得轻于鸿毛;若不为正义而死,就把死看得很重,重于太山”矣。

五则盖当归咎于王先生亦未区分“士”之死节有大小之分,以致混淆是非。

如彼列“应该视死如归,舍生取义”之情况,其一为“志士死节”,看似无可非议。然何者为“志士死节”?因不可辱而死乎?依王文之意,“‘士可杀而不可辱’,是该定死不辞的了”。

司马迁画像

如此言之,管仲受缧绁之辱,韩信遭胯下之辱,司马迁蒙宫刑之辱,亦该“定死不辞”乎?

无论王先生本意如何(尽管其亦言“不可为求取义死节的浮名而轻易地去死”),然而其一再强调,“就其自身方方面面来说,为了蒙冤受辱,为了大夫不刑,为了义理所趋,为了烈士死节,均只自杀一途,断无生活之理”,谓“千万条理由都该取义死节”,并一斥、“再斥有的人之不能(因受辱)赴死如鸡毛之轻”,不皆主张“志士死节”乎?并谓“真正的大夫,如获罪,远不用到要施加刑罚的程度,早就羞愧而自裁了”。

依其说,则受辱而不自裁,则非“真正的大夫”矣!而此正违司马迁文意。其实,士不为小节而轻死,已为传统儒者之定见。

《论语·宪问》:“子路曰:‘桓公杀公子纠,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又,“子贡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

可知如“匹夫匹妇之为谅”,受辱则“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为孔子所否定,亦为司马迁所坚决反对:

蒋兆和绘司马迁像

于《报任安书》中,司马迁对己缘何不取此种固陋偏执之举,正作重点阐述。而王文则多次强调士大夫受辱必死,显然不合情理,是对司马迁生死观之误解。

突出之例,乃引用《燕丹子》燕丹语“大夫所耻,耻受辱以生于世也;贞女所羞,羞见劫以亏其节也。故有刎喉不顾,据鼎不避者,斯其乐死而忘生哉?其心有所守也”,以证其所谓“死而有当,即赴之如归,视之轻于鸿毛”之模糊、错误见解(不明何者为“有当”,即是模糊;以为受辱即可赴死如归,且“视之轻于鸿毛”,便是错误)。

其实燕丹所宣扬者,乃狭隘之节烈观,为孔子以及司马迁所坚决反对者。不深悟此,而欲侈谈司马迁《报任安书》所阐述之生死观,斯不亦远乎?

因王同策先生不悟燕丹所持乃狭隘之节烈观,而误以为正确,故非但导致其误解司马迁《报任安书》文意,且误解《燕丹子》“双士死节”之事:

王先生乃相信“田光因太子丹临别时嘱咐他‘愿先生勿泄’一句话,感到被人疑而不信,遂自刎而死”(所谓“士可杀而不可辱”)。

其实以田光因一言受辱而死,未免肤浅:田光作为燕国名士,荆轲之知交,燕丹子以复仇事托之;光知此乃惊天动地之大事,有扭转天下大局之意义,遂权衡比较,推荐荆轲,以为“神勇之人”,非其人不可。此深谋远虑、睿智豁达之耄耋贤者,岂因一言之辱“自刎而死”(按,“自刎而死”乃《史记·刺客列传》语,《燕丹子》作“向轲吞舌而死”)哉?“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太过浅陋乎?

《史记会注考证》

田光实假借“节烈之士,不被人疑其行,宁以死明不言”之因由而自杀,伪示太子丹者;其真心乃如《史记·刺客列传》所言,“欲自杀以激荆卿”:我可为信义、自尊“不爱其躯”,汝当如何行刺秦之事?

此他人难知而惟田光与荆卿心照者也。故荆轲不动声色,往见燕丹,达田光之言;太子却“惊愕失色”,正明其不悟田光自杀之深意。此意既经太史公妙笔点破,乃数千载后之读者仍祖燕丹之私惑,而辜负田光之苦心、太史公之史笔,岂非可遗憾者乎?

综上,愚以为王同策先生对《报任安书》及《燕丹子》实尚未“知其言,知其所以为言”;而“重于泰山、轻于鸿毛”以通说解之方可,以二张另一说解之则不可也。

谨以此就教于读者与王同策、王瑞来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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