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到底有多少人被诛灭九族呢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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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统治而创造的一种恐怖刑法,对于重视亲缘血统的中国人来讲,“祸及家人”是一个威慑力十分大的词。株连九族就是一种直接灭门的残酷刑罚,九族是株连里面最高的那一级了。我们往往能够在影视剧中听到“株连九族”这个名词,然而,实际上真正在中国历史上执行这等残酷刑罚的只有一例。除诛九族外,还有诛七族、三族等刑罚,九族是最为惨烈的,其涉及到罪犯的家族往上至高祖辈,往下至玄孙全被杀死。可想而知,一个家族中若是有一个人犯了诛九族这种滔天大罪,这个家族也就彻底完了。株连这种刑罚在中国的历史可以称得上是长远的了,最早在纣王统治时期就可见有“罪及家人”的刑罚,文字记载我们可以在《尚书》中找到。而在《周礼》中同样可见相似记载,其对罪犯家属的惩罚就是杀死再将其尸体焚烧。就先不谈斩杀这种刑罚了,光是焚烧尸体在古人看来都是不能忍受的,这两者合二为一可想而知惩罚有多重。上文所说的这些都只是最原始的“罪及家人”的体现,还未真正写入律法。春秋时期的秦国才是第一个将株连之罪写入国家法律条文中的。我们从《史记》中就可以看到,诛三族写入律法的时期是在秦文公统治时期。而秦朝所指定的诛三族之罪,具体是哪三族也有两种不同的说法:有一种认为分别指父亲、母亲以及妻子这三者所在的族群。另一种则认为这三族就指的是父母、妻子还有兄弟。但是,无论是上述两者中的任何一种,其一旦施行就是一个灭门的后果。如此残酷的刑罚又是针对哪种罪犯的呢?《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秦始皇一统七国后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就下了一条命令,内容大意是说:有人敢假借古代的事情来非议如今的朝政就要受到诛族的惩罚。而秦时期还有一个被诛灭了七族的著名人物,那就是荆轲。荆轲刺秦王,无人不为荆轲的勇气感到佩服,而其失败的后果除了自身惨死外,竟也使得七族被诛灭。可以说,刺杀失败的后果未免也太过沉重,而封建统治者诛灭其七族也正是起到了震慑作用,但是,凡有想要刺杀皇帝的虽说自己不怕死可多少还要挂念自己的家人们。秦始皇诛荆轲七族也是第一次由诛三族转变过来的,而既然有诛七族这种刑罚,那么,像诛九族、十族这种说法就开始在民间流传开来。最有名的当属明时期诛方孝孺的十族,而从史料上却找不到这样的记载,事实上,诛九族也只有一人,诛十族可能也就是民间流传的一个说法了。从古代族诛的实际情况看古代九族应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这里的族人指直系亲属和配偶。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倘若在网上搜索“诛九族”,其会出现方孝孺、景清这两位可以称得上被“诛十族”的人物,其解释看起来也没有毛病,和人们的想法差不多。但事实上,这些其实都是虚假的,大部分都是篡改伪造史料的。我们就举胡惟庸这个中国最后一个宰相为例子,胡惟庸的历史地位最后被划分为奸臣。见《明史》,当胡被人举报后,明太祖对自己的这个宰相的处理方式就是“乃诛惟庸”。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朱元璋用的只是“诛”这个字而没有用“族”,可以说这只是针对胡惟庸一人的处理刑罚,并为涉及到其家人,而所谓的被诛九族的宰相这种说法自然是站不住跟脚的。而另一位被说诛九族的景清,也只是一个无稽之谈了。景清不像前面的胡惟庸这么有名,有必要给大家解释一下其身份。景清是洪武年间的进士,朱棣发动靖难最后攻入南京,景清为了保全自己的名节就准备和方孝孺等一批大臣一同赴死。但是,其最终并没有选择这个“忠君”方式,他先假意投奔朱棣的阵容,朱棣上台后景清的职位和之前一样没有发生变动。之后,景清在一日上朝的时候就夹带了一把短刀在怀中,准备用它来刺杀朱棣。景清的勇气可嘉可毕竟是一个书生出来的,心中有刺杀当朝皇帝的想法,多少表现会不自然,而一些反常的举动直接让朱棣起了疑心。当朱棣命人搜身,找到那把短刀后,朱棣问景清为什么要这样做,而其回答却是体现了一名书生的铮铮傲骨,其这样做也只是为了报答故主而已。书生的意气之话并没有让朱棣升起一丝欣赏之意,反而是激怒了他,朱棣心想:你不就是求死为个名吗,那我就满足你。朱棣对景清的处理就是“磔死,族之”。“磔”可又是另外一种恐怖的刑罚,它仅是针对罪犯个人,就是将罪犯的尸体割裂。古人所讲的“死无全尸”的一系列刑罚都是由这个字衍生而来,例如车裂、凌迟这等残忍的刑罚。笔者曾在莫言的《檀香刑》中看到过关于“凌迟”的描写,光是文字的描写就能让人感到不适。而“族”就是诛灭罪犯的亲族的刑罚了,但是,至于具体诛了几族,史书上并为记载。光这两个刑罚还没完,朱棣又下令“籍其乡,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后人可能就是看到了“籍其乡”这三个字,误以为景清家乡的乡亲们也受到了牵连,被处死。然而,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跟脚的。“籍”这个字并没有杀的意思在里面,但是,其有将个人财产收入宫中的这层意思在里面。由“籍”派生出来的词还有好几种,例如“籍配”这种刑罚就是将收财产并将人充军,像籍产也是没收罪犯的所有财产的惩罚。而上文所提到的“籍其乡”考虑到当时朱棣刚当皇帝不久,其统治地位还没有稳固下来,虽说,也出现了“村里为墟”这样的描写,但是,朱棣应该不会选择将景清的乡亲们都杀死这个惩罚方式。若真这样做,其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刚上台的朱棣承担不起的,所以,景清的乡亲们应该免于杀身之祸。而谈及“诛十族”,这似乎已经成了一个固定的词汇了,封建帝制几千年来在一些史料中只有方孝孺一人受到了如此“待遇”。这些史料记载的事件大多有这一段,朱棣威胁方孝孺诛九族,方孝孺回一句“诛我十族又如何”,于是,朱棣就诛其十族了,还有评价说“读书种子自此绝已”。这些记载看起来确实像那么一回事,然而,我们稍加推敲就会发现里面有很多站不住跟脚的地方。权威史料《明史》中就没有对方孝孺的“诛十族”有具体记载,但株连确实是有的,大约牵连了数百人,方孝孺本人也被处以千刀万剐的极刑。而最后给方孝孺收尸的《明史》中有记载是其门徒后辈。试想,倘若方真被诛灭了十族哪里还找得到给他收尸的人呢?并且,《明史》中的记载是:“丁丑,杀齐泰、黄子澄、方孝孺,并夷其族”也就是说明成祖只杀了方孝孺父系一族。根据另一则史料《立斋闲录》里面的记载是:“今校南京锦衣卫镇抚司监簿除前编缺坏外所存簿籍载正学宗族抄扎人口有八百四十七人族叔文度文恭海敏族侄谅经良族弟希定希崇希用希善族侄孙起宗起成起庄小荀居安渊胜族孙崇俭等”。还有,根据《立斋闲录》的记载被杀的这些人都是方家父系这一系的,没有有母系和妻系的人名被列出。所以,这也与《明史》中记载的“(杀)方孝孺,并夷其族”可以相互印证。“诛十族”可能只是一个传说并没有在中国发生过,而“诛九族”却的的确确发生在隋朝末年,而这也是唯一一次有明确记载的“诛九族”。隋炀帝征高句丽期间,司徒杨素的长子杨玄感起兵造反,这场造反最后失败了,杨玄感怕在生时受到残酷的刑罚,就让自己的弟弟杀了自己。之后,隋朝没有放过造反分子的尸体,杨玄感死后被分尸,不仅如此,其亲族也受到了牵连,“罪及九族”。对于古代的封建统治者来说,最不能容忍的罪犯就是造反这一类的了,为了起到震慑的作用,株连这种刑罚就应运而生,但是,也因其太为残酷,一般不会轻易动用。中国的刑罚种类繁多,酷刑也层出不穷。若犯了大罪,对罪犯本人来讲在生时就会遭到像凌迟这等酷刑,为了起到震慑作用,刑罚还往往会在公共场所进行。像之前提到莫言的小说《檀香刑》中描写凌迟的那段,行刑的场所就是在当街闹市,围观者甚多。倘若罪犯已经死亡,还会遭到分尸这种惩罚,“死无全尸”在古人看来是也是十分可怕的一件事情。像谋反这等滔天大罪,若被封建统治者抓到造反的魁首,除开对罪犯本人的残酷惩罚往往要涉及其亲人,这其实体现了“子不孝父之过”的这种思想。罪犯本身确实有罪,但是,其亲人也脱不了干系。刑罚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一种手段,封建统治时期如是,当今社会亦如是,但是,其最大的不同就是如今是法制社会,对罪犯刑罚的判定是要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的,自然,“株连”这种刑罚也被废除。至今,死刑仍保留在中国的刑法中,这被一些西方国家所诟病。现在,也有部分人持我们应该废除死刑的这种观点,但是,这并不符合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这种刑罚的判定也是十分严格的,其更多的也是起到一个震慑的作用,在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死刑是有其存在的必要的。但终有一天,其也必将被废除。参考资料:『《尚书》、《周礼》、《史记》、《明史》、《檀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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