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金壁史记秦始皇本纪徙谪实之初县禁不得

澳福来白癜风保健膏 http://www.bdfmall.com/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此中华书局年版之标点。[1]

中华书局整理本《史记》

日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点断为“徙谪实之初县。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2]

而《史记》中华书局年版则断为“徙谪,实之初县。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3]

三种观点,反映了学术界对一系列历史文化问题千余年来的认识分歧以及将近一个世纪的争论。

最近,景行知止的文章《佛陀、占星与资格刑:史记“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的争议》比较扼要地评述了这些争论,给出了自己的看法。[4]

我们为了使读者了解争论的分歧所在、诸家观点的是非优劣,也姑且重新回顾一下这些分歧与争议,并表明自己的观点。

一、“不得”即“佛陀”说不能成立

“徙谪,实之初县。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是自唐以来一直到清主流学者的传统读法。

年,日本学者藤田丰八在《中国石刻的由来提要》一文中提出,“不得”是梵语Buddha的音译,即“佛陀”或“浮屠”,“禁不得祠”即“禁浮屠祠”。他据此认为,秦始皇三十三年前,佛教已经传入中国。[5]

此说固新颖,故陈寅恪曾记之,[6]马元材《秦时佛教已流行中国考》渲染证明之,[7]岑仲勉《春秋战国时期关西的拜火教》甚至称“不得祠实火教的别号”。[8]故中华书局年点校本《史记》标点为“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算是兼顾旧说与新说的两全之策。

传统看法是,佛教传入中国,昉自东汉。晋袁宏《后汉纪·孝明皇帝纪下》:“晚节喜黄、老,修浮屠祠。”[9]《北齐书·韩贤传》:“昔汉明帝时,西域以白马负佛经送洛,因立白马寺,其经函传在此寺,形制淳朴,世以为古物,历代藏宝。”[10]

明万历刊本《北齐书》

今藤田以“不得”为佛陀之古称,将颠覆佛教兴自于东汉的传统观念,而在西汉以前典藉中却难觅反映佛教信仰之蛛丝马迹。

今观马元材文,至引《汉书·五行志》“秦始皇帝二十六年,有大人长五丈,足履六尺,皆夷狄服,凡十二人见于临洮”,谓此即东天竺国阿育王所遣之“宣教僧”,始皇所铸十二金人殆即此等“宣教僧”之塑像;又谓唐释道宣《广弘明集》卷十一载释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谓前汉成帝时,都水光禄大夫《刘向传》云:“向博观史籍,备览经书,每自称曰:‘余遍寻典册,往往见有佛经。’及著《列仙传》云:‘吾搜检藏书,缅寻太史,创《列仙图》。自黄帝以下,迄至于今,得仙道者七百余人……其七十四人,已见佛经矣。’”

按,《汉书·五行志》多有荒诞无稽之传闻,而《广弘明集》乃宣传佛教的不经之说,马元材竟信之不疑。《广弘明集》言刘向述其尝见佛经之事,亦语焉不详,难为确证。今《汉书·楚元王传》中此事杳无踪迹,即可知其不可确信也。[11]

《广弘明集》

尤可说者,陈槃《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之诸问题》谓史料中“‘禁不得’一辞,至少两汉三国间法令诏书习用,书史亦然”,“不”亦作“毋”,“禁不得”,可说成“禁无得”,其文又可离析而插入一“宾位”云云,无须辞费,陈文便驳倒了“不得”即“佛陀”这一说法。[12]对此问题的论述,是陈文之精华部分。

二、“禁不得祠明星”与“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说皆不能成立

陈槃论定“不得”非“佛陀”之后,又提出:“始皇所禁祠之明星,竟为何一明星乎?”此又另一关键问题。他引《史记·封禅书》:

及秦并天下,令祠官所常奉天地名山大川鬼神,可得而序也:……而雍有日、月、参、辰、南北斗、荧惑、太白、岁星、填星、〔辰星〕、二十八宿、风伯、雨师、四海、九臣、十四臣、诸布、诸严、诸逑之属,百有余庙。西亦有数十祠。

《封禅书》所言,否定了“始皇禁祠明星”这一说法,因“太白”即是明星。也就是说,自秦兼并天下,令祠官祭祀日月星辰等,包括“太白”(明星),至汉未有停止。陈槃又引《天官星占》:

太白,位在西方,白帝之子,大将之象也(《御览》七引)。

又引郄萌曰:

太白,秦国之星也。主金,行轸(《占经》五十引)。[13]

《史记会注考证》

既然太白(也即明星)是“秦国之星”,祠之唯恐不及,又安能“禁不得祠”乎?且辛德勇根据《关沮秦汉墓简牍·日书》的记载“卅六年,置金、上公、兵死、阳主岁,岁在中”,认为在始皇三十六年上公(即金星)仍然被地方列为祭祀对象,那么始皇三十三年就不可能有“禁不得祠明星”的诏令。故“禁不得祠明星”是说不通的。

况如此读,下句“出西方”又是何意?便更说不通了。

于是辛德勇主张读为“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14]而《诗·小雅·大东》:“东有启明,西有长庚。”毛传:“日旦出(王念孙谓当作“日且出”,与下文“日既入”正相对)谓明星,为启明;日既入谓明星,为长庚。庚,续也。”[15]

《诗经新释》,富金壁著,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年2月版。

《史记·天官书》:“太白……出西方,昏而出阴,阴兵强;暮食出,小弱;夜半出,中弱;鸡鸣出,大弱:是谓阴陷于阳。其在东方,乘明而出阳,阳兵之强;鸡鸣出,小弱;夜半出,中弱;昏出,大弱:是谓阳陷于阴……辰星不出,太白为客;其出,太白为主。出而与太白不相从,野虽有军,不战。出东方,太白出西方;若出西方,太白出东方,为格,野虽有兵不战。”[16]

是说太白(明星)既可出东方,又可出西方,而且既可“暮食出”,又可“夜半出、鸡鸣出”,那么“明星出西方”又为何特殊天象?何以值得特别祭祀?

故胡文辉《〈史记〉“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问题再议》谓“祭祀”和“占卜”不同,“占卜”会涉及星象的运行,并将其与现实中的吉凶联系起来,但是祭祀的对象只能是可以作为神灵的、静态的“某星”,而不会是作为一种现象的、动态的“明星出西方”。他主张将“明星出西方”当做纯粹的天象记录来看待。[17]那么“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也很难说得通了。

三、“明星出西方”是一种特殊的天象

上文已述及,明星若指太白(又名金星、启明、长庚、上公等),它出现在天空东或西方,都是正常的,不值得惊怪。唯有特殊的罕見天象,史家才可能记上一笔。

明星,也可指明亮的星。明亮的恒星,早为星象家所注意,因此这里的“明星”,不可能指它们。只有那些偶然出现的奇特的未知亮星,才有可能引起人们注意。而彗星是最易引起人们惊怪的未知“明星”。

明王延喆刊本《史记》

《史记·秦始皇本纪》“明星出西方”裴骃集解引徐广曰:“皇甫谧云:彗星见。”[18]陈槃文亦引用此信息,而未肯定此说。我们看如下例句:

《史记·孝景本纪》:“二年春……八月,以御史大夫开封侯陶青为丞相。彗星出东北。”[19]

《晋书·载纪·苻坚上》:“其后天鼓鸣,有彗星出于尾箕,长十余丈,名蚩尤旗。”[20]

彗星又名孛:

《汉书·景帝纪》:“后七年六月,文帝崩……九月,有星孛于西方。”[21]

又名长星:

同上《文帝纪》:“八年夏,封淮南厉王长子四人为列侯。有长星出于东方。”[22]

又名妖星:

《晋书·惠帝纪》:“永康元年春正月癸亥朔,大赦……妖星见于南方。”[23]

明刊本《晋书》

以上史料,皆于叙事之中言及特殊星象(多为彗星),与我们讨论的“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情况类似,可视为记史通例。

四、“禁不得祠”与上文有较密切的语意联系

胡文辉文说:

所谓“实之初县”,则当指将流放者自原先的宗族或乡里组织中抽离出来,以强制方式安置到新的行政单位。可以想象,这些出身罪人的士兵在身份权利方面必然是低人一等的,比不上一般平民;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没有完整的“公民权”,甚至是取消了“公民权”。而他们被取消的权利,自然应包括古人异常重视的祭祀权。

从这个角度,我们再看“禁不得祠”四字,恰恰紧接着“徙谪,实之初县”那一句;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禁不得祠”应是特别针对那些被流放到边疆的罪人而言的,意思是禁止他们进行或参与祭祀活动——也许,包括了公、私两种性质的祭祀活动。照这样理解,也完全符合“禁不得动词或动宾结构”语式的规则,毫无凿枘之处。

景行知止进一步申说胡文辉的这个观点:

祭祀在古代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很多时候也是身份地位的体现。《周礼·秋官司寇》就有这样的记载:“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可见,罪人和不洁者、服丧者一样是没有资格参与祭祀活动的,则“禁不得祠”就可以理解为剥夺公民权政治权利的一种“资格刑”。这些刑徒的来源很可能也是“尝逋亡人、赘壻、贾人”之属,这些人本就地位低下,被禁止参加祭祀活动,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周礼正义》

胡文辉、景行知止所谓“禁不得祠”所针对的是“尝逋亡人、赘壻、贾人”之属,固为有理,但似乎可以补上一个理由,就是始皇三十三年于南北诸方所略取的新地区,蛮族、戎人虽然已被降服或驱逐,但其地可能会有些原住民遗留的祠庙孑余,属于“淫祀”,故一并废除,“禁不得祠”,也是必要的。

胡、景二先生谓“禁不得祠”的是“尝逋亡人、赘壻、贾人”之属,也即初县居民,这很具启发性,而有憾焉:若“初县”之后为句号,则“禁不得祠”与上文游离,语意不明。实际上,“禁不得祠”所指,正是“初县”之地。则“初县”当与“禁不得祠”语意有关连,中间用句号当为不确。

“初县”本是名词,意为“新县”;而可作动词,意思是“建立新县”,可带宾语:

《史记·秦始皇本纪》“初县”唐司马贞索隐:“徙有罪而谪之,以实初县。”[24]

《秦会要》

孙楷《秦会要·方域上·郡县》:“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武公十一年,初县杜、郑。”又《九原郡》:“《本纪》:‘始皇三十三年……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25]

按,徐复先生对《秦会要》的整理订补的确十分高明:他将此句断为“徙谪实之。初县。”徐先生对原文的理解是正确的。宋王钦若《册府元龟·政令》:“秦始皇……三十三年,初县禁不得祠。”[26]此亦足以证明,“初县”不属上读,而与下句“禁不得祠”关系密切。

五、“实之初县”是病句

“徙谪”与“实之”,为两个动宾词组(胡文辉谓“徙谪”是主语,误),语意密切关联,

语法上是连动结构,不宜点断。“实之”之“之”,指代的是驱逐蛮族、戎人之后的新占领区,也即“初县”;实之,是(以谪人)充实该地,语意自足。而如点成“实之初县”,则“之”与“初县”语意繁复,语法上叠床架屋,又使下句“禁不得祠”之范围不明。

此事《秦会要·礼二·郡县各祠》记作“徙谪实之,禁不得祠”,“之”后无“初县”;[27]《刑法下·迁罪人》徐复订补作“始皇之徙谪以实初县”,“初县”前无“之”:[28]皆严密妥贴。史籍中类似句式,“徙(内、迁)某人”与“实某地”之间(若無连词“以”),一般不点断;“实”后的“之”与表处所宾语不并出:

《史记·高祖本纪》“更命郦邑曰新丰”正义引《括地志》:“高祖乃作新丰,徙诸故人实之。”[29]

《楚世家》:“七年,就章华台,下令内亡人实之。”[30]

《辽史·地理志》:“重熙十二年建城,号河清军。徙民五百户、防秋兵一千人实之。”[31]

唐刘肃《大唐新语·知微》:“突厥初平,文彦博议迁其人于朔方,以实空虚之地。”[32]

《大唐新语》

后句“实”后宾语用“空虚之地”,故不用“之”。

实之,或作“充之”“居之”,“之”后亦不出表处所宾语:

《史记·秦始皇本纪》:“乃令咸阳之旁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复道甬道相连,帷帐锺鼓美人充之。”[33]

《匈奴列传》:“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適戍以充之。”[34]

《汉书·食货志下》“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颜注引应劭曰:“于是为筑城郭,徙民充之,名曰新秦。”[35]

《宋书·索虏列传》:“朔方以西,西至上郡,东西千余里,汉世徙谪民居之。”[36]

按,“徙適戍以充之”“徙民充之”“徙谪民居之”,亦相当于本文所讨论的“徙谪实之”。

中华书局整理本《宋书》

综上,“徙谪实之”,当作一句读;读为“实之初县”,乃是病句。唐司马贞索隐“徙有罪而谪之,以实初县”,是释《史记》原文“徙谪实之”的句意,索隐之“谪”是动词,其句语意通顺,语法正确。

若误解索隐之文,读《史记》原文为“徙谪,实之初县”,反而使之成为语法病句——可以说成“徙谪,以之实初县”或“徙谪以实初县”,唯独不能读成“徙谪,实之初县”。

六、结论

论至此,则《史记·秦始皇本纪》此段实当点断为:

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阳〕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

“以適遣戍”是以罪人戍边,“徙谪实之”是以罪人作居民充实新县:二者语义并不相同。“徙谪实之”句统摄上文,之,代指始皇三十三年秦“略取、取”的所有南方、西北及黄河以北诸地。“初县”,即(于各新占领、移民之地)建立新县,(新县)一概禁不得祭祠。

详味之,《史记·秦始皇本纪》之“初县”译为“建立新县”,以符合史家叙事口气;其后宜加逗点,以体现“初县”与“禁不得祠”间的语意联系:这与前引清孙楷《秦会要·方域上·九原郡》的引文及标点“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是一致的。

《宋本册府元龟》

而《册府元龟·政令》文“初县禁不得祠”之“初县”,则译为“新建立的县”,其后不必点断,似更符合行政者颁布政令口气:各随其宜,不必强求一律、互相否定可也。

愚以为,《史记·秦始皇本纪》此段如此标点,方合语法、作者本意以及史书叙事体例。

附记

近又得读印志远《“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问题与学术史构建》[37],其文批驳了辛德勇读为“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的意见,以为“禁不得祠”与“明星出西方”是两事,是有说服力的。

但其谓“尝逋亡人、赘壻、贾人”“不仅是因为……身份卑贱而被派遣谪戍,他们还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不事生产……秦王朝对这些不事生产的窳惰之民一直抱有极大偏见,所以仍对他们区别看待”,则系误解:

《秦汉研究论丛》

因为秦王朝认为“身份卑贱”而“不事生产的窳惰之民”,只是贾人;“尝逋亡人”指的是曾脱户籍而逃亡的人(多因犯罪,即所谓“亡命徒”),赘壻则是因入赘女家、不另立门户、以此逃避户税而有罪的男子——两种人都可能是劳动生产者。

又,该文谓“‘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问题作为学术公案,其实是被逐步构建出来的”,“被赋予了超过其问题本身的内涵”“《史记》的叙述就已经含糊不清了,而遍考其他典藉也无从得知其确切含义”,也并非确论:《史记》的叙述清晰而明白,“徙谪实之”“初县”等事,其他典藉也不乏旁证。而之所以形成一桩未了的学术公案,只是由学者对某些知识点没有解析清楚,而绝非人为建构之结果。

(说明:文中的“適”,不能简化为“适”;“槃”,不能简化为“盘”)

注释:

[1]《史记》,中华书局,,第页。[2]《史记会注考证》,上海古籍出版社,,第页。[3]《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第页。[4]《历史分光镜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fs/6538.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