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观止》卷五史记选文第14篇“太史公自序”中,有一句“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其中,“所”字结构“所为用者”和“所为禁者”,意思比较好理解,但要弄清楚其中的每个字的用法,却比较难,足足困扰了好多天。
思考过程:
其一,此处的难点是“为”字。最初,我认为“为”字作介词“被”解,即“法被施用的结果容易看见”,可是,后句却不对,如果译为“然而礼被禁绝(或防范)的结果却难以知道”,与上下文义不符。
其二,我想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体”与“用”是中国古典哲学的一对范畴,指“本体”和“作用”。这里的“为”应该是“作为”或“当作”的意思,倘若用这个意思来译,就变成“法用来施行的结果容易看见,但是礼用来防范的结果却难以知道。”这仍然不合文义。
其三,我又仔细研究“之所”句式,这个句式比较明确,基本没有歧义。“法”和“礼”都作“所为用者”和“所为禁者”的定语。但,“为”字仍让人头疼。
最后,我又去查各种虚词词典的“所”字结构。虽然查了很多本词典都没有收获,但我在韩峥嵘的《古汉语虚词手册》P,读到一个例句:(史记.项羽本纪)“梁乃召故所知豪吏,谕以所为起大事,遂举吴中兵”。译文是“项梁便召见以前所熟识的有势力的官吏,把他所要举行起义的原因告诉(他们),于是发动吴中的士兵(起义)。”
如果把“为”字译为“要”字,一切就迎刃而解了。王力先生曾经说过,像“为”这样的常用字,虽有基本义项,但都要根据上下文义来作恰当的翻译。
至此,以下内容一通百通了。
夫礼禁未然之前。=夫礼禁(坏事于)未然之前;夫,不完全发语词,可不译;禁,禁绝,这里可译为“防范”;未,不曾;然,动词,形成,这里译为“发生”;之,的,表方位;
法施已然之后。=法施(于)已然之后;施,施加,这里译为“惩处”;已,副词,已经;然,形成,发生;之,的,表方位;
法之所为用者易见。之,的,表修饰;“法”是定语;“之”是定语标志,可不译;“所为用者”是被修饰的中心词;“所”字结构和助词“者”所指一致;者,助词,用于动词之后,译为“…的(人、事、物)”,这里译为“…的结果”;为,要;用,施行;可译为“法所要施行的结果容易看见”;
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而,连词,表转折;“之所为禁者”与上同;禁,这里译为“防范”;可译为“然而礼所要防范的结果却难以知道”;
全句可译为----礼防范(坏事于)不曾发生之前,法惩处(坏事于)已经发生之后;法所要施行的结果容易看见,但是礼所要防范的结果却难以知道。”
不知道这样翻译是否切合太史公牛马走司马迁的本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