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礼治伦理,向法家法治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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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学者梁漱溟在其《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用“伦理本位”的概念来概括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他在研究了大量社会材料后得出的结论如下。

“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厚。由是乃使居此社会中者,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联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

梁氏将整个社会关系纳入一种伦理体系之中加以研究,鲜明地突出中国社会的特点。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礼治伦理变革为法家的法治伦理,是中国伦理的一大变革,为秦汉之后礼法社会的形成奠定了理论与思想基础。

一、儒家的礼治伦理

韦政通说“中国古代的哲人,他们所思索的问题,以道德和政治的问题为主。”儒家在面对礼坏乐崩的现实,提出以礼来实现社会大治的目的。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之礼指仪文形式,广义指一切典章制度。礼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秩序。

孔子开创的儒家学派从道德和政治两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解决社会弊端的方案,以期实现礼治的目的。《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儿时嬉戏常设组豆”。组豆是祭祀的器物,可见孔子从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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