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起源及刑的初期形态。刑罚作为一种统治手段,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不过那种手段并不是法律,也不经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它只是以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履行其职能,惩罚氏族或部落内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刑戮氏族与氏族、部落与部落之间进行同态复仇格斗中的异族成员或俘虏。
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刑罚才和阶级压迫联系在一起,成为反映少数剥削阶级意志、惩罚犯罪的手段。以下讨论的重点就是刑罚的起源及早期社会中刑的初期形态。
刑罚起源的两种解释。关于我国刑罚的起源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早期刑罚是从氏族中发展演变而来的,另一种认为刑罚与战争的渊源颇深,刑罚产生于战争之中,兹分别加以讨论。
一、刑罚起源于氏族习慣法。在文明社会之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人口稀少,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组织松散,生存环境恶劣,人的生命较短,朝不保夕,没有成文的规定,有的只是自然的习惯。
春秋时期杰出的思想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想像中的政治社会之前的"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是一个“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的理想社会,战国时期道家代表人物庄子称神农之世的人们,“耕而食,织而衣,无有相害之心”。
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对远古社会的追述,毫无疑问,掺入了文明社会乃至春秋战国时期若干后起的素材,但大体上说,还是揭发出了不少真实的历史实际。
在我们今天看来,孔子并不具有科学的历史发展观,他对“大同”、“小康”社会图景的描绘,显然是为其政治主张寻找根据,庄子、韩非莫不如此,但是通过以上文字,我们大体可以获知,刑罚不是自古就有的,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以上的习惯法,还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刑罚,只能视为是早期刑罚的萌芽。早期刑罚正是从习惯法中发展起来的。从最初的处死逐渐发展到日后的多种刑罚,再从刑罚发展到刑法,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禹在位时期进一步扩大对外族的征服,多次发动战争。直至夏朝建立,我国奴隶社会开启。这段时期的刑罚具有浓厚的原始性,可以说是刑的初期形态。
二、“象以典刑“及其他。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大意为:以实施象刑作为主刑,以流放之法宽宥犯罪以代替五刑,以鞭笞为办理公事犯错误者所用之刑,以横楚为不服从教育者所用之刑,可以用金来赎刑。凡过失造成不幸灾害,可直接赦免。
有所依仗犯罪,而且坚持作恶,不肯悔改,则必处刑。敬慎呵!敬慎呵!要忧恤刑法,严酷会伤害人呵!其中谈到的是象刑、流刑、鞭刑、扑刑、赎刑,历来学者对这五种刑罚的争论不休。
“象以典刑”此句是历来争议最大的,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象刑说”,另一种是“常刑说”。“象刑说”是指用不同服饰来代替五种刑罚,是象征性的刑罚,这一说法的引申意为上古时期有象刑而无肉刑。而“常刑说”是以象为法,法即常刑,常刑即肉刑,肉刑就是损坏肉体之刑。两者的争论也是上古时期有无肉刑之争。
最早提岀“象刑说”的是先秦时期的慎到、墨子。體子的观点与慎到基本相同,“画衣冠,异章服,而民不犯。”他们是在百家争鸣中表达自己的看法,代表学派的立场。
慎到是从道家分化岀来的法家人物,受早年所习黄老之术影响颇深,其君道无为的主张依然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他的象刑论就自然的和其无为主张结合在了一起,同样的墨子的观点也是和其“兼爱非攻"思想相结合的。
到了汉代,鉴于秦之残暴,立国之初统治者实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文帝有感于刑罚之严酷,于即位的第十三年(公元前年),下诏废除肉刑“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治之至也。”
官方废除肉刑,推行象刑,自然需要找到一个合理的说法来解释统治政策的更改,那么上古之世天下太平,只有象征性刑罚却并无肉刑的“象刑说”符合了统治者轻刑、安定社会的需要,因此渐居主流。
伏生《尚书大传》载“唐虞象刑而民不也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屐,下刑墨噱,以居州里,而民耻之。”从文帝始立五经博士,经景帝、武帝而完备。
《尚书》是由文帝派晁错传授给伏生的,由伏生的门徒编纂的《尚书大传》,自然是强调象刑说的,以象刑为肉刑的替代。之后的扬雄所说“唐虞象刑惟明,夏后肉辟三千”刘向所说“《书》曰,旁施象刑惟明而禹不能”都是站在废除肉刑的立场上来看待象刑。
《通典》云“舜圣德聪明,建法曰象以典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文献通考》中“虞舜象以典刑”注:"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者多史书都有提及伪孔传“训象为法”,对此有进一步注解的有《史记集解》引马融云:“言咎繇制五常之刑,无犯之者,但有其象,无其人也。”
《周礼秋官司刑》引郑玄云:“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扑、赎刑,此之谓九刑。”苏轼《书传》亦云:“典刑,常刑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象其所犯”都认为象刑就是常刑。笔者认为,象刑为象征性刑罚可能并不符合唐虞时期的情况。《尧典》中所载舜命皋陶作刑“蛮夷猾夏,寇贼奸完,女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
治苗蛮之人,奸完不法之徒仅凭带有耻辱性的象刑是远远不够的,正如江声所说的,“蛮夷猾夏,寇贼奸充,岂象刑足以威之乎?则五刑自当有甲兵、斧钺矣。至于刀锯、钻窄,有苗制是刑,唐虞有是象。其时民之重耻,其畏象刑,尤甚于畏肉刑,罕有犯者,然则制固不可废也。
肉刑兴起,对于反抗的部落,动用的是甲兵、斧钺一类的大刑,直接的杀戮。唐虞时期作为氏族社会的晚期,国家还未建立之时,是处在一个较早较原始的时间段里,不可能有象征性的刑罚如此的温情。越是早期社会,越没有人文关怀,当时不大可能凭借一种象征性的手段来维持基本秩序。
“流宥五刑"中的“流”学者多释为流刑。马融曰“流,放。宥,宽也。”。郑康成曰“五刑:墨、則、荆、宫、大辟。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扌卜、赎刑,此之谓九刑。其轻者或流放之,四罪是也。”。
为墨、剧、荆、宫、大辟为五刑,流刑是用来宽恕所犯五刑情节教轻之人,亦适用于被征服的异族。又有舜“流共工于幽州,放羅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驟于羽山”之记载。流、放、窜、殛皆为放逐之意。孔颖达疏“然则知此是据状合刑而情差,可恕。全赦则太轻。致刑则太重,不忍依例刑杀,故完全其体,宥之远方。”
周书灿师指出所谓先秦时期所载“舜流四凶族,投诸四裔”的真正含义,是舜族群同周边的一些族群持续性发生过一连串战争,舜族群最终征服了周边的小族群,这些被征服的人之中有陆续离开故土,远去他地的。
同时指出流刑最原始的形态是放逐违反习惯法的氏族成员,这在氏族公社时期是普遍存在的情况唐虞时期已有"流”,但是并不能确定是作为一种确定的刑罚。到了西周,流刑已能确定是一个明确的刑种。
关于“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学者也是从后世观念出发进行解释的。“鞭作官刑”一句,马融曰“为辨治官事者为刑”。孙星衍案“庶人在官有禄者,过则加之鞭笞也”。以鞭刑为惩罚官吏犯错之刑。“扑作教刑”一句,郑玄曰“扑,横楚也。扑为教官为刑者”。苏轼也说“朴,橫楚也。
教学者所用也”以扑刑为教导之刑。“金作赎刑”一句,孔安国传误而入罪,出金以赎,即律过失杀伤人,各依其状以赎论是也。”朱熹认为赎犯鞭扑之刑情节较轻者,“金作赎刑,罪之极轻,虽入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可议者也。”
结语
然而唐虞时期并无设置官吏,学校,更没有完备的权利机关。《尚书尧典》也不会是尧舜那个时代的典籍,但它反映了古代人的想法。这些古代人必定是尧舜之后的人,因此所谓的鞭刑、扑刑、赎刑,在当时可能仅是一种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