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商鞅对秦国的治理,除了对农、商、官、军、法等领域的治外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这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民众的关系及国家对民众的文化教育等。商鞅为此提出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强国家治理模式,建立了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
强国家模式
“圣人治国也,审壹而已矣”,“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商君书·赏刑》。准确地说,商鞅的治理模式是壹权、壹军、壹法、壹税、壹衡、壹教,这就是商鞅的强国家模式。壹权、壹军、壹法、壹税、壹衡、壹教是强国家模式的六根支柱,这就是政权统一、军队统一、法律统一、税收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强国家模式,就是把国家的大部分权力和资源收归国家所有,由以君主为首的国家政权机构统一支配,以国家的强制力和大量的资源对国家方方面面的事务进行全面治理。
政权统一
商鞅入秦之前,秦国的统治集时实际存在着两个权力体系,一是以君主集团为核心的权力中心,另一个是以秦国大贵族集团为核心的权力中心。名义上秦国国君是最高权力中心,但实际上经常受到大贵族集团的限制和摆布,甚至国君的废立也经常被大贵族集团左右。
商鞅入秦后,为秦孝公设计了一切权力归国君的制度,并通过两次变法逐渐确定。在公元前年的第一次变法中,秦国颁布了系列法令,其中几条对于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具有重大意义
(1)令民为什伍;
(2)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3)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4)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第一条法令看起来似乎与中央集权制没有关系,其实是最重要的一条,相当于割断了贵族集团的根,把基层的百姓都控制在中央政权手中。过去相当一部分被大贵族集团控制的基层民众从这时起转到了中央权力体系中。
第二、第三条法令,名义上是建立军功、军爵等级,实际上是针对大贵族集团的,等于剥夺了大贵族集团的世袭权力,没有军功的大贵族,不能享受过去的特权。
第四条法令实际上剥夺了大贵族集团进入国家政治权力中心的资格。过去的贵族可以按照声望和资历担任一定的官职,而且可以世袭,子子孙孙可以继承下去。现在虽然大贵族还可以享受荣华富贵,但在政治上丧失了直接进入国家权力中心的通道。
大贵族集因也得平民百姓一样,凭军功才有资格进入以国君为中心的权力体系,而且这与过去由国君集团和大贵族集团组成的权力中心不一样。从今以后、国家权力中心多了一个受国君支配和控制的新成员,即由平民上升成为军功贵族这一新的阶层。这个新阶层在利益上与国君一致,有利于国君牢牢控制国家权力中心。
公元前年的第二次变法,颁布了新的法令:
(1)筑冀阙宫庭于成阳,秦自雍徙都之;
(2)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3)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第一条法令完全是釜底抽薪,进一步切断了大贵族集团影响国家权力中心的渠道。过去大贵族集团比较集中,并且势力雄厚的雍城不再是权力中心,而新的中心成阳只有一小部分贵族可以搬迁过去,这大大削减了大贵族集团直接影响秦国政治的能力。
第二条更直接,在什伍法令的基础上,直接宣布将秦国全部的基层乡邑都聚集为县级行政区。县制,人们常说它最早出现在楚国,它不同于以前的卿大夫封邑,是由国君直接统治的地方政治经济军事组织,有行政权、军权和征税权。
但实际上,在秦国立国初期的扩张过程中,已经有了县的建制。秦国每占有新的一地,都由国君或庶长设县进行直接统治。《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国在公元前年(秦文公十年)已“初为鄘時”,这里的“鄘”或为最早的县。公元前年、年(秦武公十年、十ー年)又“伐邽、冀戎,初县之。十年,初县杜、郑”。在公元前年,秦国又在频阳(今陕西富平东北)设置县级单位,以加强边境管理。
商鞅时期的改革举措,主要是把县级建制推广到全国,把原来较小的乡邑和村落聚在一起,合并为新的县,便于国君的直接管理。商鞅在全国置31县,县设县令、县丞,由国君直接任命,县令、县丞(后加设县尉管军事)只受命于国君,大贵族集困没有权力插手;县以下,商鞅时有乡、邑、都、什、伍的设置,后来在县级单位又增设了县啬夫、县司空、县司马、治狱、令史等职。这样,在商鞅时代,秦国已经形成了中央一县一乡一邑一聚一什一伍这种自上而下的全国组织和管理体系。
郡的设立最早从晋国开始,赵简子在与敌人作战时动员部队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当时县制在郡制之上,后来オ演变成郡统县。魏国时的上郡有十五县。在商鞅时,秦国的郡制还没有形成。公元前年,设巴郡、蜀郡,公元前年,设汉中郡。此后秦国的郡越来越多,形成了中央一郡一县一乡一亭的全国政权制度体系。
第三条抽掉了大贵族集团的经济基础。过去被大贵族集团控制的井田制,现在被废掉了,一部分被大贵族集团控制的土地被交到了国君手中,并由国君授给农民,一部分作为赏赐给了有功之臣。官像等级制也逐步建立。二十级爵等实际上是官僚制度的锥形。当时设有大良造、左更、中更、左庶长、庶长、内史、师、傅等。商鞅入秦后,先是担任左庶长,后担任大良造,是当时最高的军政、行政长官。
商鞅死后不久,秦惠王仿造魏国制度设置了相,大良造成为专职的武将。再后来到秦昭王时,又设置了将军的职位。与官职相应的俸禄制度也逐渐形成,以粮食多少石来形成职等俸禄,大约五十石为一等,六百石的官职要由国君直接管理。官吏的升迁主要由功勋论用,上级官员也可以推荐下级官员更务,復“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雎列传》)
商鞅对当时的官吏开始实行年终考核制,《商君书·禁使》中提到“十二月而计书已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就是说,到了年终时,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都要把一年重要的统计数据上报给上级和国君,国君则比对年初分发的任务书一“右券”与官吏所执任条书一“左券”,检查官吏是否完成了任务。国君通过这种考核,大大强化了对官吏的控制。
还有一个加强国君对官吏控制力的措施是建立官吏监督制。当时的功绩制,不仅要军功、粮功、政功(常官迁),也要“告功”,这个告”,主要是指官员的内部监督制,就是指官员之间应当互相监督,如果发现官吏有违法行为,则可向上级举报,如举报属实,则被举报的官吏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举报者可以因此告功而获得被举报和被惩处官员的职位与待遇。当然,如果举报不实,举报者也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军队统一
商鞅治下的秦国,国家军队由以国君为中心的权力体系直接掌握。在二十等爵的基础上,实际上形成了军队管理体系,由国君和他任命的高级军官垂直掌握,过去由贵族掌握的部分军权完全交归国君。后来秦国明确规定,甲兵之符,右半归王掌握,左半归将军掌握,凡用兵五十人以上,必须合王符,只有外敌入侵时,将军才有一定的机动用兵权。这样,秦国贵族既不能自己拥有军队,又不能左右军队的使用,兵权就完全掌握在国君手中,贵族完全失去了与国君对抗的实力,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出现大夫、上卿、贵族通过建立自己的军队或掌握同家的军队来左右消候的局面
法律统一
商鞅两次变法,形成和建立了一整套法律体系,推行一切断于法非法不行、非法不言、非法不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带头守法的法治思想、制度和风俗习惯。
度量衡统一
第二次变法颁布了“平斗桶权衡丈尺”的制度。公元前34年,商鞅任大良造时颁发了标准量器。后来出土了“商鞅升”,这是商鞅在改实践中推行的方斗的实物,全长厘米,纵7厘米,横12.5厘米,深23厘米,重0.69千克,容积.15立方厘米,称为商鞅方升,上刻有铭文,写着“大良造鞅,爱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壹为升”,“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是国家一级文物。
统一税收
第二次变法颁布了“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的政策。税平,就是赋税标准的统一和公平。
这在社会层面带来了赋税制的变化。过去的赋税制,基本上都是按照土地面积征收的,商鞅人秦后,虽然也还有照田征收的日制度但同时又通过分户制,把秦国的赋税制改造成了按人口征收的分户征收制。所以,后来董仲舒虽然批判商鞅变法野蛮粗暴,但也承认商鞅之法使秦国的“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商鞅之法使秦国税收大増,至于是不是增长了二十倍,倒是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结语
到公元前年,秦惠文王虽然车裂了商鞅,但仍然继续推行商鞅的统一政策,并在商鞅死后的第二年统一了货币,坚决禁止私人铸钱,违者给予严厉处罚。